(第四届学位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是对全校学生的学位授予和学位点建设等工作进行审批、评议和咨询的机构;下设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评议组,协助学位委员会工作。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负责处理学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学位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位委员会一般由15至23人组成,其中原则上非校级任命行政职务的委员占一半以上、博士生导师不少于三分之二。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委员应当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
(二)学位委员会委员任期二至三年。换届时,其委员候选名单由学院、校学位办和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提名;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给出委员会的组成名单;最后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和出国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解聘或补聘需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评议组的组成
(一)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评议组的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学位分委员会委员由7至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原则上要求非校级任命行政职务的委员占一半以上。学位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当包括本学科群的学术带头人和学院负责人的代表。学位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先由相关学院和校学位办提出候选名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给出学位分委员会组成建议名单;最后由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学位评议组由5至11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包括学院负责人和学术带头人,原则上要求非校级任命行政职务的委员占一半以上。学位评议组组长由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议组一般不跨学院组成,由院长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给出组成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审批。
(四)学位分委员会和学位评议组的委员,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和出国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及时解聘;如需补聘,需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二)审定学校制定的学位工作有关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
(四)检查学位论文质量,组织参加省级、国家级优秀学位论文评审;
(五)做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七)审批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确认和取消名单;
(八)做出撤消所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
(十)讨论校长委托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五条 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复审本学位分委员会所属学科方向设置及学位授权的申报材料;
(二)审批学士、硕士、博士生培养方案;
(三)审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四)复审学位评议组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对需复议者进行复议;
(五)审定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确认和取消名单;复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确认和取消名单;
第六条 学位评议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本学位评议组所属学科方向设置及学位授权的申报材料;
(二)制定学士、硕士、博士培养方案;
(三)审批学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组织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初审博士、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确认和取消名单;
(五)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议组会议均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中重大议题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位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举行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学位授予等事宜。若有其他与学位相关的重要议题,学位委员会主席可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九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