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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下半年申请学位审核工作安排

作者:时间:2015-09-28点击数:

各单位:

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做好2015年下半年学位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审核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答辩登记
1. 凡欠交“培养学费、教材费、代收费(住宿费)”者,必须在10月9日前交齐相关费用后,方能申请答辩;逾期未缴清相关费用导致申请答辩工作延误,相关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具体见《关于研究生缴费的提醒通知 》
2. 申请此次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特别是需由校学位办送审的硕士研究生)请10月14到10月18日间登录我校研究生教育主页左侧的【研究生教务信息平台】—【申请论文答辩登记】进行登记,并将以下资料提交所属学院教务员进行答辩资格初审:
(1)从【研究生教务信息平台】中打印的《答辩资格审查表》;
(2)从【研究生教务信息平台】中打印的课程学习成绩单;
(3)代表性成果佐证材料复印件(具体成果要求参见《广东工业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其中博士生论文成果还需提供相应索引的收录证明,该证明可在我校图书馆开具);
(4)学位论文电子版;
(5)博士生需提供5本匿名(即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只保留学号)的《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送审的硕士生需提供2本匿名(即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只保留学号)的《硕士学位论文》;
(6)申请提前答辩或延期答辩者,还需提交《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前(延期)答辩审批表》。
3. 学位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请严格遵照《广东工业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学位论文须经指导老师审阅同意后,方可提交。
4.前次答辩未通过或学位委员会表决未通过者,需重新进行【申请论文答辩登记】。
二、资格审查
1.各学院教务员须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初审,包括:
(1)对申请学生的基本信息、应修课程成绩,学分作出审查核实;
(2)对申请学生在学期间代表性成果的佐证材料作出审查核实;
(3)对申请学生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硕士生(含:专业学位)不得超过20%、博士生不得超过15%),并汇总加盖公章提交学位办。
2. 各学院教务员须在10月20日前完成需经校外送审学生的资格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材料连同相似性检测结果送校学位办复审,待送审结果返回同意答辩后,方可领取《答辩资料袋》;在11月5日前完成其他申请答辩硕士生的资格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材料连同相似性检测结果送交校学位办复审待复审通过后,可领取《答辩资料袋》。
3.全日制硕士生(不含MBA)通过资格初审者,我校财务处将从研究生业务费中划拨每人1000元现金至该生银行卡,请该生将此款交学位论文答辩秘书,用于支付答辩所需的评阅费、劳务费、误餐费等;由学位办送审的硕士生将在答辩费中扣去400元用作送审开支。
4.非全日制硕士生和所有MBA通过资格审查者,按广工大研字[2004]13号文件规定,每位学生学位论文的印刷费、评阅费、劳务费、误餐费等一般控制在1600元之内,费用均在各学院“结算奖酬金”经费本中开支。请各有关学院教务员填写《非全日制硕士生答辩费拨款名单》,经学院经费审批人签字后,由财务处将此款划拨至该生银行卡,请该生将此款交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开支。
三、学位论文评阅
1.凡由学校组织送审的学位论文,学院可不再安排学位论文评阅。
2.未被学校组织送审的学位论文,学院需安排2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评阅,其中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的1名必须是外单位的专家,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中的1名必须是校外相关企业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专家。
3.答辩前需收齐同行专家《学位论文评阅书》递交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供答辩时参阅。
4.督导员在研究生通过答辩后,且学位评议组的学院会议审核前,对非学校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匿名随机抽取部分论文进行检查。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学位论文答辩
各学院负责组织答辩工作。请按学科和答辩人数成立若干个答辩委员会(博士答辩委员会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签字),并于12月5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五、授予学位审核
 1.各学位评议组于12月10日前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申请学位,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学位评议组议事情况报告》。请教务员通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答辩成绩、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议组表决票数等相关信息。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12月15日前召开全体会议,表决建议授予学位名单。请各有关学院的教务员通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本学院的《学位分委员会表决票》(按委员应到人数每人一份)和一份《表决计票表》,并准备好申请学位者的《学位档案袋》,提前送到分委员会会场审核签章后,送交校学位办。分委员会秘书准备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情况报告》,并将电子文档报送校学位办。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于12月底召开全体会议审核授予学位名单。请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准备好授予学士学位(含:普通高等教育双学士、成人高等教育学士)的相关材料。
                              

研究生院
学位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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