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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1-12-02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地是我校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设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的重要载体,基地一般设在合作单位。

第三条 基地由我校或各培养单位与合作单位本着产学研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合作设立;基地依托学校某个或某几个学院,由牵头学院与合作单位共同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基地实行分级建设与管理原则。学校、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分别设立校、院两级基地。

院级基地按学院设立,命名为广东工业大学******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校级基地命名为广东工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结合我校实际,校级基地的设立将优先考虑我校优质院级研究生基地。

第二章 基地的设立

第五条 校级基地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合作单位与我校有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提供适合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的相关项目、研发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同意优先吸纳我校研究生就业。

(二)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至少5名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三)基地的相关设施与场所能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并具备研究生工作、生活、学习所需的基本条件。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研究生校外导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同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以保证基地日常运行。

(五)具有劳动保护和卫生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专业实践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基地应为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六)基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对企业校外导师的管理制度、对基地研究生的管理制度以及基地与高校的协商机制等,能够长期稳定地规范、有效运作,保障专业实践培养质量。

(七)基地有稳定的经费投入,能够保障基地日常运行和实践教学各环节的正常实施。

第六条 校级基地的设立流程

(一)由牵头学院的校内负责人与合作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就设立联合培养基地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认真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并提交学院。

(二)牵头学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学院同意后,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申报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到拟设基地的单位进行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三)经研究生院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广东工业大学与******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书》,规定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对协议到期的校级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按照基地设立流程再次申请签订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第八条 院级基地由学院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自行设立,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 基地的建设管理

第九条 牵头学院与合作单位各派专人组成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基地应加强日常运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牵头学院与合作单位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签约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培养方式。

第十一条 合作单位应充分利用基地搭建起来的人才培养和科研合作平台,与牵头学院共同培养人才、研发项目、申报成果,解决重大科学与技术问题,同时在社会服务、成果转化、拉动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十二条 牵头学院应于每年年底向研究生院提交基地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地一年来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业化和基地建设等情况;研究生院对基地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包括基地运行情况、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对管理规范、特色鲜明、成果突出、建设成效好的基地给予经费和招生计划支持,定期召开基地建设工作会议,交流基地建设经验,表彰示范性基地和优秀联合培养导师,并优先推荐申评省级示范基地及相关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奖。

第十四条 学校与合作单位有维护对方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的义务,如必要应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涉密项目,相关方面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四章 导师及培养

第十五条 基地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分别为其配备校外导师与校内导师;合作单位按照学校校外导师评聘办法的要求,推荐优秀技术和管理骨干作为校外导师,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校外导师申请表》,学校审核批准后聘任为校外导师,聘期3年;校外导师须遵循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责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开题、答辩,指导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工作。

第十七条 校外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基地的实践训练指导,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选题、开题等论文研究工作,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同时负责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对研究生在基地实践的工作和表现进行考核。

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八条 校外导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专题讲座等工作,积极参加学术研讨、师资培训、政策学习等研究生培养相关活动。双方导师应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定期交流研究生思想、学习、生活等事项,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双方每年在联合指导方面至少应有二次以上面对面交流或讨论。

第十九条 研究生在基地进行联合培养时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导师要求认真开展专业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并承担基地一定的工作任务;

(二)在基地期间,定期参加基地组织生活;

(三)每周向学院及校内导师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四)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及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践期间,服从基地委员会和校外导师的管理。

第二十条 基地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一般应来源于合作单位的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应具有明确的行业或职业背景。学位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可将研究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管理方案、发明专利、文学艺术作品等作为主要内容,以论文形式表现。学位论文必须经过开题报告、论文预答辩、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环节,有关评审与答辩的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进入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主要指学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也可进入基地进行培养,其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应制定基地建设及管理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22日起执行,原《广东工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实施与管理办法(暂行)》(广工大校字〔2011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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